当我很专心地去做一件事的时候,除非你有方法阻止我继续做下去。否则我不会停止自己的行为。
这次的凶案现场不是别墅了。
而是一个很普通的楼层,三房一厅,一家四口就挤在这里。
今天早上,邻居那边听到很吵的电视声,觉得很不满意,因为那些吵杂的电视声影响了他们的正常生活。
所以正要过对面找他们商量的时候,却发现门是虚掩着。一点动静都没有。
于是很好奇地推开门,却发现他们一家四口已经全部遇害,伏尸在客厅的地板上。
鲜血的气味已经布满整个客厅,他们一时害怕,于是很快就报警了。
听了包公的陈述,我没有太多的疑问。
虽然说,在统计学上面,发现尸体的人本身就有百分之五十的概率就是凶手。
但是根据他们一家的尸温测试,已经证实他们的死亡时间在凌晨的三点之五点之间。
发现尸体的时候已经是九点三十分多一点点了。
尸体已经出现僵硬的情况,如果就是报案人作案,他应该在晚上的八点半之十点之间作案,这样既可以找到时间证人还可以消除自己的嫌疑。
但这次的作案时间基本在凌晨了。
他要找时间证人就不太可能,这样报案者本身就是凶手这一个理论可以消除了。
我皱着眉头看着凶案现场,发现杀人的布局基本和赵无延一家遇害的情况大致相同。
地板上染满了鲜血,充斥着各种的血腥味。
正常人被杀后不应该流出那么多的血,除非是犯罪嫌疑人故意放他们的血来满足自己变态的心理。
这样一来,两件案子的手法基本可以断定是同一个人了。
为什么会产生那么大的变化呢?
挑选受害的家庭,第一个目标是处于社会上层的有钱人;第二个目标则是社会的低层,生活很不愉快。
两个家庭根本没有共同点,也互不相识。
犯罪嫌疑人挑选目标应该不是从受害的家庭的经济收入来决定了。
肯定还有其他的特点。
现场的记者在拍照,鉴证科的同事已经在采集了。
现场的警戒线已经围了起来,我弯下腰,越过警戒线,进入凶案现场。
我拿着包公给我的档案:
凶案现场的受害者有一男一女,包括他们的两个女儿。
一家四口殒命于此。
男的叫林时,他的妻子叫李思思,两个女儿一个刚刚读五年级,一个刚刚上初中。
两个大好年华的小女孩救这样没了,这样冷血的犯罪嫌疑人绝不可以原谅!
林时的尸体在客厅的位置,他坐在饭桌中间,头微微往下垂,脖子的血已经凝固了,眼睛像爆开了一样。
李思思的尸体却在浴室里面被发现,她的尸体被热水烫得皱皮,浴缸里面的水已经被她的血液染红了。
脸朝浴缸,头浸泡在水里面。
我探了一下水温,已经变凉了。
尸体全身都被烫伤过,但是体内的血却被放光了。
这是怎么一回事?
我蹲在浴缸旁边,用鼻子闻了一下浴缸里面的水,的确含有血液的气味。
当我视线放平了以后,才发现热水器的问题。
我走近热水器,观察它本身的装置,发现它的火力被调到最大了。
哪有人洗澡会调到这种程度,除非不是死者本身自己调的。
我将死者的头发揪着,轻轻一拉,她的头从浴缸的水面抽离了,脸上残留着大量血红色的水。
我这次看到她临死前的神情:无奈,痛苦,绝望!
双手紧握,指甲里面没有皮屑,说明她死前曾经挣扎过,但是没有抓到犯罪嫌疑人。
可能是因为她的位置够不着,碰不到犯罪嫌疑人。
这样一来,她很有可能被犯罪嫌疑人活活溺死的,而且还是溺死在很烫的浴缸里面,整张脸都烫得皱皮了,肌肤上面的细胞已经死亡,漏出黄色的浓。
我伸手进去探她身上的每一个部位,果然找到她出血的地方了!
手腕和脚腕都被割了一条很深的伤痕,古时候惩罚囚犯的时候,就是用这种方式放光他们的血。
想不到这么极端的刑法居然会在这次的案子里面重现了。
伤口呈苍白,皮肉切割整齐,没有皱皮,也没有往外翻。
相信是死后造成的。
犯罪嫌疑人在溺死她之后,再帮她放血。
这是一种极端变态,残忍的手法!
我回到客厅,准备初检坐在地板上的两个小朋友的尸体。
她们两个穿着一身雪白的裙子,但却被染满了鲜血。
我用手拿起她们的双手,发现她们的手腕和李思思一样,被割了一条很深的痕。
奇怪,根据她们手腕上流出的血量来看,最多算是大量出血,肯定不会造成她们的死亡。
但是尸体的其他部位都完好无缺,致命伤在哪里呢?
当我在思考问题的时候,我留意到两个小女孩的头颅有点奇怪,短发,小小的鼻子,中等的双眼,被蛀烂的牙齿。
虽说面相决定命运,但是她们两个的脸相也太奇怪了吧?
阴阴阳阳全部错位了。
难道是……
我用手轻轻一碰她们的头颅,头颅随着胸部的位置滑落下来,跌在地上,眼珠子从眼眶里面滚了出来。
苏警官刚刚出现,不小心将滚出来的眼珠踩爆了。
眼珠子顿时变成了白色的粘膜。
现在的情况怎么样?苏警官不知好歹地问我。
他不知道自己刚刚踩爆了一个人的眼珠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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